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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支持影视人才发展

    2018-4-24

    来源:海峡人才报


        厦门市近日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支持影视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在厦门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鼓励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企业以就业服务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被录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位学员2000元给予培训企业补贴。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出品企业奖励。其中,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电视连续剧根据播出平台,最高每集奖励18万元。

        对厦门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