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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病医保取消入籍五年门槛

    2018-8-7

     

        《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取消了参保准入门槛,即取消了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限制。


        新《办法》改变了医保费用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规定,由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改为“职工、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3万元”,并明确起付标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健康账户、家庭医疗共济抵付。此外,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保自付费用是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赔付,梯度累进递增,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根据新《办法》,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比旧《办法》分别提高10万元、5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每医保年度职工、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60万元、50万元。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连续参保时间与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挂钩。连续参保时间越长,医保缴费越多,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越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待遇为正常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规定待遇的75%赔付;连续参保满24个月的,按规定待遇的100%赔付。(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