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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出台《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

    2018-9-18


        日前,《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发布,明确提高相关待遇标准,适当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保障民生方面,《办法》大幅提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原先的每日20元提高到5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明确转外就医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原先的100多到300元不等统一标准为每日350元。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工伤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仅仅支付给工伤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法》将这一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明确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并且对应发工资进行了细化,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办法》对职业病类工伤职工从政策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选择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办法》还适当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治疗方面的使用范围,比如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换算成人民币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并规定了支付最高限额,为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时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用的300%。此外,如果三项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无法满足工伤职工急救、抢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关费用经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明确了复查鉴定处理规则,若伤残等级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支付或停止支付。


        此外,《办法》重新规定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明确厦门市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资格,与市经办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厦门市一级医疗机构在本办法施行时已与市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服务协议期满后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范围。(来源:厦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