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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能不能约定固定加班费?

    2014-4-16

    案例:

        胡小姐2011年大学毕业后,从厦门人才市场网上得知一家企业的招聘信息,通过提交简历、去公司面试、复试等一系列环节之后,成功被该公司录用,并且办理了入职手续。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胡小姐仔细阅读了文件条款,发觉上面有一条是“如果加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加班费用”,胡小姐当场问人力资源经理,这一条是什么意思。人资部经理回答说: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但周六上午要求上班,这半天就算加班,到时候会根据规定,支付加班费。胡小姐得到解释后,心里安定许多,便签订了劳动合同,顺利入职。

        按照公司规定,每周六的半天班,公司每个月固定支付给她加班费300元。

        到2014年,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打算与胡小姐续签合同,胡小姐觉得每周六上午四个小时的加班时间,并不能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因此要求公司按照她的工资标准,补偿法定加班费。请问是否合理?


    专家意见:

        胡小姐要求补偿其他法定加班费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方面,硬性规定加班工资。必须根据员工实际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胡小姐的情况,在劳动合同上规定了固定加班费并且照此支付,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个人工资标准和实际加班时间,要求公司赔付加班费差额。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厦门人才市场网用人单位可以举证,已经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