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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是否要缴社会保险?

    2014-5-28
      张伟(化名)是计算机专业2013届高校毕业生,6月份毕业后通过厦门人才市场网找工作,最终进入某软件公司上班。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公司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7月17日,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张伟外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又与他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张伟参加专业培训后必须回公司服务,且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万元。同日,公司派张伟前往北京参加为期1个月的专业培训,其间公司共为张伟支付培训费2万元。   培训结束后,张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并要求公司为他补缴这两个月的医保社保,公司拒绝了张伟的要求。   于是,张伟以公司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并且拒绝赔付约定的违约款。公司便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伟支付培训费用和公司损失,约4万元。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张伟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违约金责任,要求张伟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厦门人才市场网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