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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后被要求交钱培训怎么办?

    2014-7-11

    案例:

          6月底,福建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张伟(化名)毕业后求职,收到一家软件公司的面试通知,经过面试复试后,张伟收到该公司的入职通知。

          入职两天后,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张伟,他的岗位是技术人员,为了确保张伟掌握该岗位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公司将对张伟进行3个月的专业培训,张伟需要承担培训费用的一半。培训完成后,才能与张伟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张伟考虑自己是应届毕业生,的确许多技能不够胜任岗位,行业发展前景也挺不错,便向公司缴纳50%的培训费1万元,一边适应工作,一边接受公司内部对他的专业培训。3个月培训期结束之后,软件公司却绝口不提与张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张伟催问人事部经理多次后,得不到准确回复,便要求返还1万元培训费,遭到该公司拒绝。

          张伟起诉至法院,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软件公司在培训期内,并没有给张伟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没有进行相应考核,判决软件公司返还张伟1万元的培训费。由于培训期间,张伟在公司边上班边培训,法院依法判决软件公司赔偿张伟双倍工资。


    专家答复: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收费的,劳动者可拒绝。

          在本案中,张伟求职的软件公司在招录员工过程中,以对新员工培训为由,收取培训费就属于违法行为,张伟一开始便有权拒绝。另外,该公司以参加培训之后,再行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录用的招聘方式,也是不正规的。规范做法应该在求职者通过复试入职时,一个月之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两倍工资。案中张伟在公司边培训,边熟悉岗位工作,属于用工范畴,可向公司要求赔偿两倍工资。

          因此,求职者在厦门找工作求职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提出交“保证金”、“制服费”、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应当警惕,并可依法拒绝。若已经交费的,可经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求职者要注意保留交费相关单据,作为证明。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