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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违约金,该不该赔付?

    2014-8-14


    来源:海峡人才报


        案例:小何是福建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2012届毕业生,毕业后到厦门工作,在一家报社担任记者。入职时,小何问单位能不能解决户口问题,人力资源部主管告诉他,单位有一定的厦门户口指标,会为表现优异的员工提供机会。小何若是想迁移户口到厦门,可以向厦门招聘单位提出申请。
       

        小何提出申请后半年,单位为其解决了户口,同时要求小何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新合同中约定,因单位为小何解决了户口,小何必须为单位服务满六年。不满六年的,按照每年两万元,赔付违约金。
       

        2014年7月,小何因对单位待遇不满意提出辞职,单位要求小何按照四年期限赔付单位八万元。小何有些惊慌,咨询律师才知道,用人单位的所谓“违约金”属于霸王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应该约定的内容,小何可以拒绝公司要求赔付的违约金。


    专家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求职者除了涉及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的义务未能履行,要赔付用人单位一定违约金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条件要求求职者负担违约金。
       

        因此,广大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若是违反法律规定,即便当时认可签订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需要提醒的是,此类违法条款无法律效力只限于特定的合同中。如案例中用人单位单独与小何签订其他合同,双方以别的条件要求小何为公司服务六年,否则赔偿违约金,不一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条之外,劳动合同中再无用人单位可与求职者约定违约金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