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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问工伤新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2014-8-2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同时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出明确。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但由于缺少细化的司法解释,各地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此外,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让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共10条,明确了各种用工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并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人才市场网发现,现实生活中,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而申请工伤的情况非常多见,此类案件的工伤认定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理解和认识上确实存在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案不同判”。
       

        那么到底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把它作为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在《规定》中给予了具体说明。


    “上下班途中”有4种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规定》第六条中多处提到“合理”一词,赵大光表示,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的关键词就是“合理”。“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具体,所以要本着同情保护受伤群体、弱势群体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他表示,合理时间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也属于合理的路线,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赵大光还举例称,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这都属于合理的路线。
       

        除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外,规定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等问题。
       

        对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规定》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而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则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列举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等具体情况,并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