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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

    2015-4-8


    来源:海峡人才报


    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厦门人才市场网最新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办法》指出,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明确,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张寅)